370万!滕投集团原董事长受贿细节公布!
被告人明某某,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滕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1、2008年上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明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韩某某购物卡、银行卡、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365.5万元,并为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明某某利用担任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刘某某银行卡一张(内有存款人民币49999元),并接受刘某某请托于同年3月将刘某某之子调入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前,相关网站公布了由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明清山受贿案一审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明清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明清山,男,汉族,1962年1月生,山东省滕州市人,高中学历,1980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2000年7月至2009年4月任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3年8月任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3年8月,因擅自离境被暂停职务。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贿赂犯罪被网上追逃。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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